“十二五”期间将完成中心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城中村改造,基本消除中心城“二元化”现象。根据济南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村(居)民住宅安置将采取住房安置或货币安置方式。采取住房安置的,人均安置面积40平方米。
不再审批6层以下住宅
城中村改造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中村改造引导规划的要求,会同市规划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打破村居之间的地域界线,以重点区域发展、重点工程建设以及重要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为主要带动点,进行区域整合、连片开发。除城市规划有高度控制要求的特殊区域外,原则上不再规划审批6层以下住宅建筑,新建住宅项目适度鼓励建设高层建筑。
涉及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原则上不予保留。确与规划无矛盾且建筑质量较高的,可结合具体情况,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征收拆迁确保居民
生活水平不降低
征收拆迁工作,确保村(居)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各区政府负责指导村(居)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村(居)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拆迁人与村(居)集体组织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手续合法齐全的村(居)民住宅房屋、集体经济用房、集体办公用房、村(居)自办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等非住宅用房及其他附属物,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补偿费用计入拆迁安置成本。
人均安置面积40平方米
村(居)民住宅安置采取住房安置或货币安置方式。采取住房安置的,人均安置面积40平方米,原住房面积不足每人40平方米的,按照每人40平方米安置;原住房面积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准的补偿标准补偿。因户型设计等原因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安置人按照房屋建设成本购买。
采取货币安置的,按应安置面积给予补偿,补偿价格参照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核算。生产生活保障用地按人均25平方米建设用地核定,划拨给村集体组织使用。
长居但非本村住户
不享保障政策
长期在本村居住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户,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并由区政府认定后,可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并安置,但不享受有关保障政策,解决方式为自购安置房,价格可享受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的优惠。
安置房、保障房建设,免收相关费用。经营性建设项目收费按相关标准下限收取。村(居)安置房、保障房及其物业管理用房办理确权登记手续时,免缴交易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