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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消防条例将新增高层住宅配逃生辅助装置条款

作者: | 来源:山东优秀企业家网 | 发布时间:2011-1-5


  1月4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了解到,《山东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已经结束,其中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成公众关注焦点。据了解,在本月12日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上,有关“高层住宅逃生”的规定将被作为专门条款增加到《条例(修订草案)》中。

  

    在《条例(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期间,省人大法工委共收到100余条意见和建议,其中有关高层住宅建筑配备逃生设施的建议和意见,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对于“高层住宅逃生”,济南的王法轲先生专门向省人大常委会写信,提出建议。王法轲建议,在新建高层住宅的墙外建“逃生电梯”,此电梯要单独供电,其四周墙壁不能用铁板而是用铁丝做成,以免失火时因烟道效应而无法载人。他认为,“设逃生电梯的办法,比设大楼‘间隔层’更为节约实用”。退休工人王鸿瞧建议,在高层楼房不应仅配备消防器材,还应配备逃生绳,在地下室配备充气逃生垫、大功率鼓风机,并要有人专门管理。

  

    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与需要,省人大法工委在对《条例(修订草案)》的再次修改中,对高层建筑内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和配置逃生自救器材,在第22条进行了专门规定。“新建高层住宅应当分户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高层住宅、人员密集场所、办公楼、综合楼等建筑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

责任编辑:山东优秀企业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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