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实名制管理,同一县域内编制可以互补余缺
◆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
◆学校管理一般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逐步实行社会化
为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山东省将实行新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根据新标准,城市、县镇、农村的高中、初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执行同一标准,不再城乡有别。
据省编办负责人介绍,我省现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是2002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制定的。小学教职工核编比例与全国标准相同,高中、初中教职工核编比例低于全国标准。
近年来,全省中小学教育出现了新情况,城乡教育不均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城市比例高、农村比例低。农村小学教师学历偏低,教学力量明显偏弱。由于教学课程变化大,现有教师难以适应新课改的需要。同时,教职工结构也不尽合理,初中非教学人员比例偏高,占了教职工的16%。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已经下发通知,对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进行部署。这次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按不同比例进行了测算论证,在不突破全国标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满足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需求。
我省规定,城市、县镇、农村的高中、初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执行同一标准,其中,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3.5,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9,与全国标准中的城市比例相同。承担示范、实验、双语教学任务的中小学,举办民族教学班或寄宿制的中小学,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小学,承担教学点管理任务的乡镇中心小学,偏远山区、湖区、滩区、海岛等人口稀少且教学点较多地区的中小学,可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教师编制,一般按不超过教师总量的5%掌握。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一般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需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5%、初中一般不超过12%、小学一般不超过9%。
我省要求,各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和城镇学校大量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等情况,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调整使用中学小学教职工编制,同一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后,纳入实名制管理,严禁超编进人,超编满编的中小学教职工只减不增,需要教师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采取优化岗位设置、提高人员素质等内部挖潜的方式解决,逐步将人员调整到编制员额以内。各市、县(市、区)将按照调整后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程序,组织开展中小学核编工作,于今年12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