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记者 杨芳) 为及时查处新农合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参加新农合农民的合法权益,《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下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规定,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参加新农合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将受到处分。新农合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参加新农合;或拒绝符合条件的农民参加新农合;或违反规定变更新农合补偿比例;或未按规定拨付新农合补助资金,影响新农合工作正常运行;或编造、虚报、瞒报新农合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或截留、挪用新农合基金等行为之一,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追回。
参合农民如为他人提供或借用他人新农合证件,骗取新农合基金,或伪造医学文书、证明、票据等,骗取新农合基金,或隐匿、销毁证据,干扰调查新农合违法违纪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追回。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新农合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投诉、检举、控告的权利。收到投诉、检举、控告的部门、机构,属于本部门、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于60日内告知投诉、检举、控告人;不属于本部门、机构职责范围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部门、机构,并告知投诉、检举、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