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召开的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提交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人口特少乡镇要有一名县代表
实行城乡按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是选举法修改的重点。
我省《细则》规定,县(市、区)、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根据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别少的乡镇,也至少应有一名代表;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别少的村一般也应有一名代表。同时,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以村为选区选举乡镇代表
我省近年来城镇化发展迅速。《细则》对城市和农村选区划分的规定作出了适当修改,明确规定,选举乡镇人大代表时,一般按照建制村划定一个选区,人口过多的村,也可以划分几个选区;乡镇政府驻地的居民按照街道划分选区;乡镇直属单位也可以单独划分选区。
为便于操作,《细则》细化了关于选民登记的有关规定: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选举期间在本省内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在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或者现工作所在地登记。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破坏选举要及时依法处理
《细则》增加了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内容,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选民可以书面提出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要求。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通过召开见面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细则》规定,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主持本选区的投票选举,也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