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上午,记者从济南市城市管理局获悉,《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已经获批,将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与旧法比较,有新法以下变化:
新增三条禁设户外广告设施情形
《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根据我市现实情况,进一步规范了户外广告的设置,相对于旧法,新增加了三种不得设置的具体情形: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
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规定
1、对于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提出特别要求。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要求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
2、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取得方式。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属于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属于非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3、受理许可的时限与旧法不同。《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核实、现场勘察、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依法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规定: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4、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与旧法不同。《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但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许可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五年。《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规定:路牌、灯箱、电子显示屏等户外广告的设置时限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续期手续。布(条)幅、气球、空飘物等户外广告按批准期限设置。
明确户外广告设置时间
相对于旧法,《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明确了户外广告取得许可之后的设置时间。第二十五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自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逾期未设置的,其许可即行失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户外广告破损、污迹不修复罚款加重
1、新旧法处理措施有所不同。新法的管理更为严厉。《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更新,并应当在修复前停止使用。《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仅仅作了应当及时修复、更新的规定。
2、在未及时维修、更新时,新旧法的罚款幅度也不同。《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规定: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版面闲置逾期将拆除
《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逾期闲置的,应当临时以公益广告内容代替。《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规定,户外广告框架闲置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天,逾期闲置的,应当拆除或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
擅设户外广告罚款升至万元
《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新增部门协作联动机制
《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联动机制,互相告知有关管理信息,及时会商监管协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实现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规范、高效。第十条的规划管理、第十四条第二款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招标拍卖、第三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核发、撤销、注销、撤回等条款,都体现了这一机制。
明确设置者民事赔偿责任
《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者未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规定设置、维护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漏电等现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明确广告技术规范、安全标准
户外广告的设置有大量的技术要求,本法明确提出了应遵循的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商业牌匾设置技术规范,国家、省《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户外广告设施检验规范》等,确保了户外广告、商业牌匾的设置与维护符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