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截至今年11月底,山东省已有1603处不可移动文物点消失。而上世纪80年代全省文物普查显示,全省共有不可移动文物点 16000 余处。 20多年间,不可移动文物点消失十分之一,山东省文物保护任务繁重。 在此背景下,《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适时登场,《 条例》 9月29 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条例》对《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进行了细化,同时从我省文物工作实际出发,增强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其中不少规定在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中尚属首次。例如:针对省内地下文物密集地区分布广、 缺乏保护依据的问题,《 条例》首次提出了“地下文物保护区”概念。再就是对诸如挖到“宝贝”该如何处理等公众关注的问题,《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让我们假设这样一个场景:在济南市长清区某住宅小区建设工地,施工工人在进行挖土作业时,发现一座表面刻有花纹的古代石棺,在棺内发现陪葬玉佩两个。这个时候施工方应该怎么办?
根据《条例》,工人应当立即停止挖土作业,看护好现场,同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和长清区文物局的电话,等待民警和长清区文物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也可以直接拨打110,由民警通知长清区文物局。
长清区文物局和公安机关接到消息后,应当第一时间派员赶往建筑工地,工人应当将陪葬玉佩等上交给文物局的工作人员;民警应当及时疏散人群,拉出警戒线,保护好文物;长清区文物局应当立即将工地出土文物的消息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要求停止施工。
同时,根据《条例》规定,应立即逐级请示省文物局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省文物局应当及时作出批复。长清区文物局得到省文物局同意的批复后,应当马上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在工程范围内没有再发现文物的,应当抓紧清理出土文物,并通知施工单位恢复施工;发现文物的,应当根据文物的重要程度,与建设单位商定进行考古发掘或者实施原址保护。
听说工地上挖出了“宝贝”,施工方也许会想:“我们挖出来的,是不是应该有我们一份啊?”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条例》也规定,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的出土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对考古发掘的出土文物,《条例》规定,考古发掘单位应当自提交考古发掘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出土文物移交给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考古发掘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和擅自处理出土文物。
《条例》还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涉案、出土等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公民要想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文物,只有从依法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或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才是合法渠道。如果公民要想将自己合法所有的文物出售,也只能卖给依法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或委托依法批准设立的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卖给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之间私下买卖文物或其他渠道的文物买卖均是非法的。
许多收藏爱好者都有这样的疑问:到哪里去鉴定收藏的东西是货真价实的“宝贝”呢?
《条例》中有相应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考古发掘单位向社会提供文物咨询、鉴定等服务,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根据这一规定,公民若想对自己合法所有或持有的文物进行真伪、年代方面的鉴定,可以持文物到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考古发掘单位办理咨询、鉴定。
省文化厅副厅长、 省文物局局长谢治秀告诉记者,目前,我省向社会提供此类服务的权威机构是山东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山东博物馆。但是,鉴定办只负责鉴定文物的真伪、年代,不负责鉴定市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