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发生”是气象灾害的特点之一,也是造成严重损失的原因之一。因此,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十分重要。山东拟作出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接到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立即插播。除了指定气象台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发生的随机性较强,通过媒体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对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有很大作用。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发布的《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草案)》,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电信运营商等单位,对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传播。
其中,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接到本级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蓝色、黄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接到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但是,接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插播。
根据草案,电信运营商接到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向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但是,接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向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
同时,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商,不得拒绝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不得传播虚假、过时或者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