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新闻中心 | 活动公告 | 风采展示 | 经信热点 | 经信动态 | 经信数据 | 政策法规 | 投资热土 | 创业信息 | 名企名牌 | 它山之石 | 经营之道 | 财富论坛
您目前的位置:政策法规 >> 山东规定:遇灾害预警媒体应立即插播

山东规定:遇灾害预警媒体应立即插播

作者: | 来源:山东优秀企业家网 | 发布时间:2011-9-15


  “突然发生”是气象灾害的特点之一,也是造成严重损失的原因之一。因此,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十分重要。山东拟作出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接到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立即插播。除了指定气象台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发生的随机性较强,通过媒体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对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有很大作用。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发布的《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草案)》,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电信运营商等单位,对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传播。

  其中,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接到本级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蓝色、黄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接到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但是,接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插播。

  根据草案,电信运营商接到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向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但是,接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向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

  同时,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商,不得拒绝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不得传播虚假、过时或者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责任编辑:山东优秀企业家网
热点排行  
·辉煌十一五——临沂市知名企业家
·资本新锐曾昭秦:山东天业集团董
·评选活动通知
·山东富民强省典范(部分)形象展
·新世纪十年山东建功立业·富民强
·第十八届山东省优秀企业家名单揭
·魏嘉:山东建功立业领军人物系列
·“建国六十周年最具影响力的山东
·刘云峰:山东建功立业领军人物系
·幽谷兰馨王者气
·刘佃君:山东建功立业领军人物系
·新农村建设的领跑者
·山东优秀企业家网任命公告
·“扭亏大王”:平凡与非凡之间
最新更新  
·上周猪肉鸡蛋价格均创年内新高
·山东中秋旅游收入66亿元 家庭
·第四届山东国际大众艺术节高端论
·成都建成中国首个音乐主题公园
·泰康人寿入围2011中国企业5
·山东规定:遇灾害预警媒体应立即
·千年拉斯科洞穴
·济南今年继续爱心助学助教活动
·大风降温 16—18日山东最低
·中石油中石化坚持最高价
·山东将用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新版《水浒传》打响梁山旅游热潮
·中秋尾声月饼“忙”下架 价格缩
·人民日报:国内物价较美国低
Copyright 2010-2020 SDyxbos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山东优秀企业家编辑部 技术支持:中国环保联盟
山东优秀企业家网 版权所有 鲁ICP备08018123号
Email:sdgrbczh@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