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记者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失业处获悉,青岛市已从7月1日起开始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市内七区由每人每月510元调整为600元,每人每月增加90元;五市由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550元,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自2007年以来,青岛市第五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在综合考虑当前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主要考虑物价上涨、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再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据了解,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的范围为2011年7月1日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不包括2011年7月1日前,已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自谋职业人员。
另外,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