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汇20多部劳动用工政策法规精华的《青岛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范》,11月11日正式向社会发布。该《管理规范》为青岛市的劳动用工提供了多角度的法规保障,这在全国尚属首创。
该《管理规范》是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法规,分门别类提炼整理而成的,共分用工招聘、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网上登记、集体合同备案审查、参加社会保险、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解聘备案手续办理8个方面。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 管理规范》约定了 5种不适合劳动用工试用期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续签或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因调换工作岗位而变更劳动合同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招用同一职工且上次招用时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已实际履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管理规范》还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 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 60%的疾病救济费;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