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近日,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通知,颁布了《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办法》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及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由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等九个部分组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以及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办法》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计收,储藏室不收取物业服务费。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物业服务费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收。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己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应当适当减收。
《办法》强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实行明码标价。价格主管部门对于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