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月1日起,山东省的机动车在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同时,必须接受环保检验,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将被贴上绿色环保检验标志,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则被贴黄色标志,并被逐步淘汰。
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以及免予检验的新车,由环保部门核发绿色环保检验标志;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但符合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经检验不符合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标志。
今后,地市级以上政府将采取经济鼓励、限制行驶等措施逐步更新、淘汰具有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