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22日公布了我省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参加新农合人员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就诊,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超过6元/人·次,个人支付不得超过1元/人·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31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53号)精神,省物价局制定了我省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将村卫生室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单设药事服务费。参加新农合人员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就诊,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超过6元/人·次,个人支付不得超过1元/人·次。具体标准和报销比例由各市于今年年底前参照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的指导意见》(鲁价费发〔2011〕128号)规定的原则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