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部署,结合我省实际,近日,山东省物价局制定下发了《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据了解,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含建成尚未售出的存量房)的,均按照本细则执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其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
细则规定,已取得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已备案的房地产经营者,应按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公开的时间要求和内容,将取得预售许可和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一致、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卖二手房要标明土地使用年限
商品房经营者采取的每种标价方式,主要包括: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楼号、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实行优惠折扣售房的,应标明优惠折扣率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房屋销售时附带销售车库(车位)的,应公示车库(车位)规划图、每个车位位置、面积、价格;销售存量房、二手房的,应标示房源具体区域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结构、户型、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已销售房源应标示实际成交价
根据细则要求,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对已完成销售的存量房、二手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及时撤下相关房源信息。
同时,商品房经营者应保留销售价格备案资料、变更报备价格资料、已销售商品房成交价格资料和由购销双方签字的《商品房销售价格表》,以备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另外,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实施细则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