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闻网11月2日讯(记者 王震)昨天,国家发改委、民航局联合发出通知,对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进行调整,规定了5日“时限”。即调整燃油附加费标准时,在航油降价5日内,燃油附加费必须下调;航油涨价5日后(含第5日),燃油附加费方可上涨。山东航空公司今日表示,已接到了通知,并已开始执行新规。
通知明确了航空公司具体调整燃油附加标准的时间,即航空公司按综合采购成本变化幅度测算,需要上调燃油附加标准时,应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执行5日后(含第5日)出台;降低时,仍应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5日内相应下调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调整的前提条件是航油采购成本变化需超过每吨250元。具体调整计收燃油附加标准时间以旅客实际购票日期为准。
“确如民航局的解释,有了5天的时间限定,可以避免‘涨快跌慢’的争议。”山东航空公司收益管理部运价管理处负责人表示,接到通知后,山航已开始执行新规。“以往航空公司方面调整燃油附加费的自主性更大一些,而新规定主要是为消费者着想,包括对特殊旅客收取燃油附加尾数处理办法的新规定,都能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该负责人说,燃油附加费本身就是平衡航空公司运行成本的手段,此次微调对山航来说,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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