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部署会议上获悉,自7月1日起,全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和新农保试点同步推进,年内实现全省全覆盖,将比国家要求提前一年完成。
会上,省委副书记、省长姜大明强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是社会进步和稳定的重要标志。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力推进,确保今年实现全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和新农保试点全覆盖。
根据要求,我省要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方式,建立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结构。坚持低水平起步、广覆盖,全省基础养老金确定为每人每月55元,以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再逐步提高。
姜大明指出,要明确政府和个人及家庭的责任,政府主要职责是建制度、保基本、扶贫弱,居民个人必须承担缴费义务,做到早缴费、多缴费、多积累。搞好相关制度政策的衔接,妥善处理好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转换,处理好与城乡居民低保、农村“五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制度的衔接整合,努力提高社会养老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坚持靠政策优惠引导居民参保,靠优质服务便利居民参保,靠政策宣传吸引居民参保,决不能搞强制。坚持多层次、多渠道解决养老问题,在发挥好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个人、家庭和社会各个方面的积极作用。准确把握关键环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确保财政补贴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加强基金安全管理。
[参保对象]
城镇非从业居民
满16岁自愿参保
我省确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据介绍,对参保对象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的未来发展趋势,是形成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两个相互联系、又有差距的制度平台,以适应不同的群体,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强制性的,由单位缴费,缴费多,待遇相应高;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自愿参保,缴费少,有政府补贴,待遇水平相对较低,是保基本的制度。
[个人缴费]
个人缴费分十档次
参保人可自主选择
我省将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据介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等构成。参保人员缴费标准目前设10个档次,分别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时间和方式由当地政府确定。省政府依据国家规定或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缴费补助]
基础养老金每月55元
补贴不低于每年30元
记者了解到,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对纳入国家试点的地区,中央和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我省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对暂未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地区(不含青岛),由省级财政按照上述比例进行补助。其中,对省财政直管县单独核算补助比例。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后剩余部分由市、 县(市、区)政府负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市、区) 负担。
另外,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应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个人账户]
参保人账户
将终身记录
政府为每个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当地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
个人账户存储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领取条件]
满60岁可按月领养老金
但需未享其他养老待遇
我省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规定了领取条件,只有符合领取条件,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
据介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保险金标准。
[养老金待遇]
参保人若死亡
账户余额可继承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若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
[异地转移]
跨地区转移后
按转入地标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资金拨付]
先行预拨据实核算
差额多退少补
根据要求,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均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核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即当年先按照各地上报的符合参保条件的满60岁居民人数(试点启动以后年度为截止到上年底实际参保人数)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省财政厅驻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审核确认的人数,和地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省财政结算之前的缺额部分,各县(市、区)财政要先垫付到位,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制度衔接]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模式与新农保一致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与新农保一致,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待遇支付结构是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这样设计有利于城镇化进程中城乡制度的衔接,也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其他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要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
纳入专户管理
实行收支两条线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开支。
除此之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对基金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记者 张雯雯 李红艳
《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昨天,省政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就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具体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