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7日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城区(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和高新区,下同)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指中小学和幼儿园设施,下同),保证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就近入学,促进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市政府将对城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遗留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此次专项整治,是对《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字【2010】59号)实施以前,特别是近年来城区存在的居住区教育设施应建未建、挪作他用等遗留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对配套教育设施应建未建的,督促开发商按原规划或协议配建;对挪作他用的,限期恢复教育设施功能。
对已开工建设但未按规定建设教育配套设施的居住区,要在调查摸底、分类归责后,制定整改方案,并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市政府文件下发前已办理土地、规划手续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或一次性规划、分期供地、分期开发的居住区,有关部门要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建设配套教育设施,并与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上述问题拒不整改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开发建设单位处以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所需费用10%至20%的罚款。
对擅自改变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性质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开发单位限期恢复原使用性质,逾期不恢复的,每逾期1日按改变使用性质部分的土地面积处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恢复原使用性质,逾期不恢复的,每逾期1日按改变使用性质部分的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
对已建成或通过整改建成的配套教育设施,责任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办学(园)职责,负责配套教育设施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接受教育,并承担办学(园)经费和教育设施的改、扩建及维修任务,确保教育教学安全。要严格限制幼儿园高收费办园,杜绝非法办学(园)。